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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代理和民事代理。

法律分析:民事代理是代理人根據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壹種民事行為,其結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讓商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提供銷售或購買服務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最終效力屬於委托人。

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3萬元:

(壹)超越業務範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三)擔任過基層法官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原審法院訴訟代理人的;

(四)以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請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向其提供幫助;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九)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不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壹)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以禮相待;

(十五)擅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擅自收費,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壹)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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