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法典創制時代,商事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商事活動的類型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來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專門商法的頒布,投資地位成為商人分類的又壹重要依據。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同時也反映了商人作為壹種特定的商業組織的不斷成熟。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事主體有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往往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商事主體進行分類。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根據商事主體即自然人或組織和組織形式的組織結構或特征,商事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事人和商事合夥。
2.根據法律授權或設定的要求、程序和方式,商主體可分為合法商、登記商和任意商;或者說必然商人、註冊商人和自由註冊商人。
3.根據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事實地位,商主體可分為正式商或固定商、虛構商和表見商。
4.根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商事主體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根據業務類型,業務實體可分為制造商、加工承包商、賣方、供應商、出租人、運輸和倉儲公司、食品和旅行服務提供商、金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代理人、經紀人、經紀人、受托人等。
6.根據商事主體資產的權利地位,有學者將商事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事使用者等。在我國,商事主體的類型並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很多,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條例、稅法等方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我國,商事主體主要是商事人、商事個人、商事合夥人、商事中介、商事輔助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