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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拒付後怎麽辦?

商業承兌匯票被拒後,解決方法如下:

壹、根據票據法律關系行使票據追索權。

(1)行使條件:

1.行使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壹順序權,即持票人請求出票人、承兌人付款的權利。持票人持紙質票據行使受付權時,可以通過線下方式(如微信、發函等)提出請求。),而電子商業匯票的持有人需要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出請求(ECDS)。

2.取得拒絕證明或拒絕原因:持票人應註意通過錄音、保存聊天記錄、保存郵件憑證等方式保留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據。當通過電子客票系統提出另壹個請求時,系統將自動保存拒付情況。

3.行使追索權: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二級權利。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並取得拒絕證明後,紙質票據持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電子票據持票人需要在票據權利期限內通過電子票據系統發出追索權指令行使追索權,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行使限制:持票人行使權利的限制根據追索對象的不同而不同。簡而言之,出票人和承兌人行使付款權的期限為匯票到期日起2年;對於前手的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時效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3)追索權的客體:匯票到期不能兌現後,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追索。

二、基於基本法律關系,要求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除了基於票據法律關系的追索權外,持票人還可以基於基礎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等)主張債權。)並要求合同對方等其他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前提是商業匯票不是雙方約定的唯壹付款方式。

法律依據

如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票據權利,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十七條失效: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即期匯票和本票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持有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持票人因票據權利期限屆滿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相當於未付款額的利益。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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