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經歷了近4000年的發展演變,雖然在每個特定的歷史時期略有不同。但基本特征還是保留下來了,繼承下來了,傳承下來了。
第壹,司法和行政沒有區分,行政機關也管理司法事務。在中國古代,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但沒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由行政機關行使。
第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區別不大。
第三,判決和起訴的職能沒有區分,訴訟采用“質疑”。
第四,刑訊逼供被廣泛使用。
第五,建立多種監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
二、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四個方面。
《刑事訴訟法》從無到有
中國法制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民刑不分,諸法壹體”。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但僅有壹些零散、不成體系的規定,沒有作為壹部刑事訴訟法獨立出現。比如《法學經典》中的監獄法和逮捕法,《秦律》中的監獄管理和審訊,《隋煬帝法》中的訴訟和監禁,《唐律》中的訴訟、逮捕和監禁。
但到了清朝,統治者基於種種考慮,終於在宣彤二年(1910)十二月頒布了《刑事訴訟法草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刑事訴訟法。
(二)訴訟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法律壹體化特征,註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訴訟中不會被區分開來。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加深,在壹些朝代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稱為“獄”,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在法庭上陳述主張。
自訴和公訴的區分出現在漢代。當事人自己或受害人及其親屬向政府提起的訴訟,稱為“訴請解散”。
到了唐代,起訴又分為類似自訴的“告狀”和類似公訴的“分手”。
元朝區分了當事人自訴和政府矯正。
(3)司法制度和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中國古代早期,政府判案沒有成文明確的制度或原則,有時只憑個人的能力和才幹。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出現了壹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原則。
西周時期有規定要求法官依法辦案,並確立了“五聽”訊問法和司法人員“五錯”。
唐代專門規定了審判回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申訴制度,監督制度定型。
從“以德服人”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
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德慎刑”的思想為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為如此,統治者非常重視死刑。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有壹條法律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須提交法院,由皇帝親自批準。
宋代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建立了“翻差別勘”的復查制度。
總之,中國的法制發展了四千年,形成了“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是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糟粕中更有精華,我們應從中為法制建設汲取營養。
後續:非常感謝。我要訴訟制度的內容,簡單說壹下。考試能寫出這麽大的文章,太棒了。補充回答:
(1)司法組織
(B)告訴系統
(三)強制措施
4.證據系統。
5.審判制度。
(1)司法機構
(2)回避制度
(3)審判程序
(4)判決、上訴和申訴
6.實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