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學校作為義務教育機構給學生補課,違反了教育部門的規定;
第二,非義務教育機構周末給學生補課,不違反教育部門的規定;
第三,接受補課的學生,無論是義務教育機構還是經營性教育服務機構提供的補課,都不認為違反了教育部門的規定。假期補課,占用學生休息時間,是違法的。可以向教育局舉報。
嚴禁組織或變相組織中小學生寒假補課,不得舉辦各類學科競賽補課,不得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
私自補課是違法的。在職教師不能利用假期私自開設補課來牟取利益。這不違法。在這些情況下,可以認定該教師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當年評職稱資格,取消當年評職稱資格,並在全區進行通報。
現在辦補習班是違法的。教育局明確規定,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有償補課;
2.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有償補課;
3.嚴禁中小學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4.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5.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和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6.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根據法律法規,所有在職教師利用寒暑假辦班,都沒有經過教育局的批準,因為教師有休息和參加培訓的權利,教師的這些權利在假期應該得到維護。所以在職教師利用假期辦班基本上是違法的,應該嚴格禁止。已經做的應該被禁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