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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天人之問”對中國古代法律有什麽影響?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現代的法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為:刑、法、律、令、典、形、式、聖旨、專利、分、比、例。

在壹個王朝中,往往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形成那個王朝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使用範圍和不同的效力水平。夏、商、西周、春秋時期都有使用。它的意思和法律的意思壹樣,基本上是指刑法,而不是刑罰。後來的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多指體罰或刑罰。這是商鞅變法前常見的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如的《法學經典》、晉國的《鎖國法》等。商鞅將法改為法後,法只是廣義上的用。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壹種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代的田法、漢代的九章法、魏晉法、北齊法、隋法、唐法、大明法、魏晉以後的大清法等。

統治者就某壹特定問題發布的命令。它是法律的輔助法。隋唐時期有專門的法典,比如《唐六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元、明、清都有這樣的法典。這是壹部關於官員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很廣。在唐朝還是有壹定地位的,既是唐朝的壹種法律格式,也是壹種行政法規。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格最早出現於東魏的《臨枝閣》。

明清時期,案由的內容被歸入法典等形式的法規中,不再獨立。從漢代到南北朝的法律形式都是“破”的意思,所以依法破壹個罪就叫“破壹個罪”。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支為敕案所取代。比較法是從漢代到南北朝的壹種法律形式,也是壹種審判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類似的法律來定罪,這叫比較法。因為這種類比,司法腐敗時有發生。漢代以後,弼已不存在,其內容被吸收到其他法律形式中。但類比自古就有。和鶴壁壹樣,例也是壹種判罪原則,在漢唐宋明清也是壹種法律形式,只是名稱不同。秦稱之為“當庭行事”,即由朝廷作出表率。漢代叫“故事”,是根據《春秋》已有的故事。

到了明清時期,判例與法律並行日益重要,到了清代,其效力甚至超過了法律。它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壹種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叫聖旨。詔令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被承認和頒布,法律可以被改變或廢除。除上述法律形式外,還有命令、函件、命令、規定、程序等。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壹個專制集權的社會,皇帝權力至高無上。因此,他可以以詔令、法令和誥的形式發布新的命令,並隨意破壞現有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壹個最重要的特點:法出於君。

1.古漢語中的“法”、“法”、“刑”三個詞是相互聯系的。

2.傳說商鞅變法,改律為法。第壹個把“法”和“法”兩個字合並成“法”字來指代壹個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但“刑法”和“法”都不具備現代法律的豐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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