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規範其履行職責,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2.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使用,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包括民警助理和勤務警務助理;
3、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誌願者、護村隊員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安、餐飲、保潔等內部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4.警務輔助人員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領導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5.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警務輔助人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所需經費給予經費保障;
6.本市根據區域發展、人口規模和地域範圍,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規模,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的就業定額由公安機關、事業單位等部門核定。
法律依據:《北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規範其履行職責,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和使用,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包括民警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誌願者、村官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安、餐飲、保潔等內部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