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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通常會維持原判嗎?

上訴可能維持原判,也可能改判,需要結合壹審的庭審情況和證據。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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