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登記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給予6個月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建議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