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罪,才能定罪量刑。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按照相應犯罪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因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特定年齡的人在兒童向成年人過渡時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這種特定年齡階段的劃分是基於生理和心理特征。青少年犯罪壹詞是壹個常用的概念,但劃分標準和含義並不明確。各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標準和年齡限制,但差異很大,沒有統壹的內涵和外延。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根據人的生理年齡來分類的。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就其含義而言,“少年”是指青年和少年的統稱。“青年”是指15至30歲的年齡段,“少年”是指10至15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未成年人犯罪有狹義和廣義的定義。
法律依據:
刑法第14條第2款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習慣性盜竊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超過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認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壹)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參與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定為犯罪。
(2)下列情況不得視為犯罪:
1,14以上但16以下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欺弱,使用語言威脅或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用品或錢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屬於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近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未成年人在未滿14周歲前,在已滿14周歲至未滿16周歲之間,實施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應當以在14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但未滿16周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以在已滿14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
未成年人在達到16周歲前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對其達到16周歲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將達到16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