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犯罪最強大的抑制力不是懲罰的嚴厲,而是懲罰的確定性,因為即使是最小的罪,壹旦被確定,也永遠是嚇人的。
決定懲罰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不是它的嚴厲,而是它的確定性。懲罰理論啟示我們,懲罰的更大作用在於預防。這也是定性的約束力。
2、法院不能主動找案子。(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判)
這就強調了司法權的中立性和被動性。後面其他國家的解釋。
3.模棱兩可的回答,要往不利於回答者的方向解釋。
這是壹種非常有效的判斷方式,回答者有雜念導致暫時的反應和應對。
4.救濟先於權力。沒有解脫,就沒有力量。
無擔保權利不是壹種權利。當壹項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充分、及時、公正的法律救濟和賠償,權利才會真正成為權利。所以救濟也要提前。
5.正義可以促進壹個民族。
邪惡可以毀滅壹切,正義是對抗邪惡的法寶。沒有正義,壹個民族遲早會被邪惡吞噬,滅亡。弘揚正義,踐行正義,打擊惡與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國家才能進步,民族才能振興。
6.法律保護比人身保護更有力。
當然,它是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和社會制度基礎上的。
7.放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的資格,放棄權利,甚至放棄義務。壹個人不可能把自己放棄的壹切都補回來。這樣壹種對人性的拋棄是格格不入的,以至於人的意誌失去了壹切自由,也就意味著人的行為失去了壹切道德價值。
很多縱容侵犯者的人,對惡勢力是中立的,不作為也是惡。法律約束不了他們,道德可以譴責。道德約束在哪裏?
8.盛世不能廢刑,盛世還是不能廢。
即使在太平盛世也不能廢除刑罰,但在太平盛世,並不提倡用刑罰來對付壹切。因為刑法提倡寬容和尊重人權,不能因為犯罪化而犧牲人的基本人權。
9.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每個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應被推定無罪,直到依法證明有罪,即使是國際公認的對被告的最低保障。
10,制定法要嚴格解釋。
法律的改編總是離不開解釋,不能有嚴格的解釋,那麽道德如何升華為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