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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舉辦具有國際規模和影響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第二條國家鼓勵引進舉辦會議、展覽和專業交流的國際先進技術,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促進我國會展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在中國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及其授權的商務主管部門是外商投資會展公司的審批和管理機關。第四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可按規定從事下列業務:

(壹)主辦和承辦國內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

(二)出國開會。

在國內外舉辦展覽和會議,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允許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以外商獨資或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方投資者)合資、合作的形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會展公司。第六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具有舉辦國際博覽會、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經驗和業績。第七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壹)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申請書;

(2)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會展公司合同、章程(外商投資會展公司以獨資形式設立的,只需提交章程);

(三)投資者的註冊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董事會成員任命書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外國投資者主辦過國際博覽會、國際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證明文件。第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第十條外商投資會展公司申請在中國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邀請國內展覽參加國外舉辦的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在國外舉辦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報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會展公司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展品的相關監管措施辦理進口手續,並對進口展品進行監管。第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會議展覽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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