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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權利、權力和權威的區別

權利、權力、權威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以權利為中心聯系在壹起。

權利可以理解為壹種資格,行為自由,行為合法,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請求權。它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壹種權力。

權利作為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有著豐富的內涵。科學界定權利的概念和內涵,首先要理解權利的本質。權利的本質是權利區別於其他法律範疇(如義務、權力、規則、強制)的基本屬性。我們可以大致區分幾種傳統的傾向來解釋權利的性質,即把權利看作道德資格、自由、意誌、利益、法律賦予的某種權力和能力等。

看看中國現代對權利的定義和解釋。夏勇先生闡述了權利的要素和定義方法。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由多種屬性構成的。對於壹項權利來說,必須有壹些基本的要素。主要包括利益、意見、資格、權力、自由五個方面。在此,簡單描述如下:

首先,權利的存在必須以利益為基礎。因為權利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壹定的利益。權利的成立也是因為利益。

其次,為了成為壹項權利,壹項利益必須有人主張或要求,否則它不能成為壹項權利。

再次,要主張利益,必須有證,即必須有資格提出訴求。但是,壹個利益、主張和資格的成立,還需要能力,包括權威和能力。

最後,權利還包括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使或放棄壹定的權利,不受外界的幹涉或威脅。如果有人被迫主張或放棄某項利益或要求,那麽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夏勇先生指出,這五個要素對於確立壹項權利至關重要。以任何壹個要素為原點,以其他要素為內容來定義權利,都沒有錯。

權力是權利的功能,借用物理學的說法,是權利做功的能力。它是指權利所固有的有益功能和效率。權力本身的定義決定了其內在的、可取的和有益的特征。

權限是權利受法律限制的範圍。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無限制的,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國家公權和個人準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和個人的行為自由,以盡量減少其各種權利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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