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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農業用地附屬設施標準

保護性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商品養殖的畜禽舍用地、工廠化農作物種植或者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保護性農用地的特點,從規範管理的角度出發,保護性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必須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辦公和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儲用地:指儲存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具、農產品分揀包裝及其他必要場所的用地;

3 .硬化旱田、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原則對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作出進壹步規定。

法律依據: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保護性農用地管理促進保護性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第四條加強全省保護性農用地統壹使用監測監管系統動態監管,對申請、備案、生產、經營、使用進行動態監管。各縣(市、區)應統壹設置和使用設施農用標誌和標牌,便於檢查監督,接受群眾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將保護農用地入庫,加強對保護農用地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違法用地行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設施農用地納入土地執法動態檢查範圍,做好設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復墾監管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項目準入、建設規劃、生產經營指導等工作。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防止“大棚”問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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