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如果存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為勞動者補繳。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2016)5號]第四條規定的精神:“跨省轉移接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時 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3年以上(含)的,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或者勞動爭議仲裁的行政部門提供。 對於逾期3年以上的情況,不僅要提供證據證明真實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支付情況,還要有壹些必要的法律文書。在這份文件中,列舉了幾種可以認定的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勞動關系經人民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的,可以作為還款的依據。2、審計部門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合法文件。根據《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勞部發[1995]329號)第十壹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壹)在職職工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人數和名冊;.....“審計部門出具的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文件可以作為還款的依據。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察...(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後出具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支付依據。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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