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麽?
北京市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的標準是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在20日內改正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的規定
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已經完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5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罰沒物品的處置和管理,並嚴格監督。
2.認定違章建築的標準是什麽?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
3、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己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以及在其上修建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的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實際上,各地是不可能把城鄉規劃局直接查出來的違建給拆了的。在正式強制拆遷前,城鄉規劃局會先責令當事人自行改正相關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城鄉規劃局將采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