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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於2019年2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20年7月28日正式實施,這標誌著社區矯正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到目前為止,已經正式實施兩年了。
壹、社區矯正工作的目標
《社區矯正法》第1、3條規定“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此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為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轉化為守法公民”。顯然,社區矯正法淡化了“改造”的烙印,強調正常社會關系的修復和恢復。
二、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
《矯正法》第1條規定,應當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明確將社區矯正工作定位為“刑事執行”。從四類社區矯正的法律地位和義務來看,這種定性更符合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由“主管”取代“指導管理、組織實施”;《實施辦法》賦予的“指導”職能,由社區矯正委員會行使;“組織實施”委托給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任務由“承擔日常工作”變為“承擔社區矯正機構委托的相關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壹是取消社會調查委托權。根據《矯正法》第18條規定,只有社區矯正決策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的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以及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二是取消落實建議的前置程序。實踐中,矯正機構要求收監執行的,必須先征求檢察院的意見;《矯正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三是監管的依據和範圍更加規範。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規範(非部門規章、文件通知等)獨立行使檢察權。).
五、取消八小時學習和服務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的時間每月不少於八小時;矯正法不再規定“兩個八小時”的任務,取消了“社區服務”,增加了“公益活動”。
6.部分工作時間有所調整。
《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矯正法》第二十條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社區矯正機構,十日內送達法律文書。
七。社區矯正對象的權益保護
首先是放寬了外出休假的標準。《矯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因正常工作、生活經常跨市縣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審批程序和方式。第二,監督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矯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式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第三是為監禁辯護。《矯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辯護及其委托的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