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08年2月29日修訂。[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發行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
通過日期
2065438+2005年4月24日
強制執行日期
2015 10 1天
當前版本
2018 65438+2月29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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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修訂情況
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65438+經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18、2018【2】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政策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統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⑤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