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借據和收據的區別
借據是指向他人借款或器皿時制作的書面憑證,由出借人保管,是債權債務的壹種憑證。借款是暫時使用他人的物品或金錢,暫時為他人使用物品或金錢。借條不僅註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還註明債務的原因。出借人只需要出具借條證明自己對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有債權,不需要證明債務的原因。收條是指收到錢或物後寫給對方的書面證據。收受是指拿走妳有權拿走的東西或原本屬於妳的東西;收據可能由“取本來屬於妳的東西,或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妳有權取的東西。不表示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僅表示壹種事實狀態的收錢或物。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需要分析收款的原因,以確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總之,收條的理由很多,不能作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