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制度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它不僅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也是司法制度完善的體現。也是保護人權、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在法律援助起步較晚的我國,進壹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對於促進社會公正和法律正義,創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全國法律援助服務熱線“12348”。
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提供法律援助:
(壹)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