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職人員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 * *產黨和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幹部”。公職人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時代和國情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公職人員最核心的東西就是所謂的“公職”概念,非常寬泛。例如,政府序列之外的人如果也擔任公職,占據機構並在財務上承擔其工資和福利,則為公職人員。顯然,公職人員的範圍比國家公務員大。現在社會普遍認可的“公職”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這些職位的普遍特點是:享受編制,有良好的福利制度,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有穩定有保障的工作。與在私企工作的人不同,這類人工作穩定性更大,在不安全的時代被更多人向往。
二、網絡賭博是指在網絡中參與某種賭博的行為。與傳統的賭博形式不同,網絡賭博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壹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博方式為主(如賭球、賭馬、sic bo、輪盤、網上百家樂等。),但現場操作的復雜方式相對較少。
第三,網絡賭博有以下特點:
1.網上投註和交易的隱蔽性很強。
2.宣傳網絡的時尚和公平,具有很強的誘導性。與傳統的桌上賭博相比,賭客認為網絡賭博是壹種新的玩法,數據由電腦自己操作,不太容易被操縱和篡改,可以放心下註。
3.它具有欺騙性。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