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
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不得超過壹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擴展數據:
校正系統之間應該有“耦合度”。
李雙在《論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現狀與問題》壹文中提到,美國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項目主要有:未成年犯的緩刑、釋放和安置以及中間制裁。
在管理組織上,美國的少年管理組織有五種模式:地方法院管理、州司法部門管理、州執行部門管理、地方執行部門管理和聯合管理。
盡管對管理模式存在爭議,但美國大多數學者認為,在少年法庭的控制下,由地方政府機構提供資金是最合理的管理模式。
從工作人員的構成來看,美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主要有兩類。壹類是正式工作人員,壹般都是專業的,有嚴格的準入和考核制度,另壹類是自願參加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
安·夏雯寫道,在德國法院宣布對青少年適用緩刑後,對少年犯的管理將移交給州法院下屬的緩刑援助辦公室。
在救助過程中,檢察院執行局、少年法庭、治安措施執行人和兼職代理人要做好參與緩刑救助程序的準備,從而建立責任明確的多方緩刑救助機制。
專業還體現在人員上。“在德國,緩刑援助辦公室有自己獨立的辦公樓。主要穩定的資金保障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青少年局的資金支持、民間公益資本的不定期註入。
援助工作的主要類型是公益勞動、社區服務、定期集體聚餐和交流等。開展幫扶工作的專職人員全部具有高校社工學位。”沙在《中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比較》壹文中寫道。
在我國臺灣地區,玉伽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制度研究》中指出,未成年人監護的主要措施有訓誡、交付保護和管制、責令勞動服務、交付和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機構或矯正機構進行輔導、進入感化教育機構進行感化教育。
“訓誡由少年法庭交給少年保護官員,在假日執行。訓誡時,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現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及其輔助人員到場,對未成年人進行個別或者集體的道德教育,幫助其完成學業或者其他作業,可以要求其提供勞動服務,幫助其養成勤政習慣和守法精神。”文章解釋說。
人民網-社區矯正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