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自傳:
(1)從小學到大學及工作的簡歷(具體時間);
(2)本人在學習或工作期間受到的表彰;
(3)個人成長經歷,個人有哪些優勢和特長;
(4)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的姓名、準確出生日期、工作單位或地址(村、社區、街道名稱)及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公婆(姻親);
2.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人事檔案存放地點;
3.提供戶籍證明(戶口本復印件);
4.提供本人實際表現證明(應屆畢業生由學校和當地派出所出具,往屆學生戶籍所在村、社區、街道和派出所出具);
5、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母、叔伯、公婆(姻親)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的實際表現證明和當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非警察只需開父母和兄弟姐妹);
6.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8張;
7.未婚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人民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九條* * *招錄機關根據資格條件對報考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