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小區住房歸為“其他公共場所”,那肯定是屬於業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