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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是:1,意思自治原則:(1)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協議優先。(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例外:下列合同不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股權或者資產轉讓合同;外資收購中資企業的合同;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中國法律不強制要求外資承包的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立。2.最密切聯系原則:意思自治仍然優先,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聯系原則。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3.兩類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1)涉外消費合同: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2)涉外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適用勞務派遣地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壹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和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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