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外國經濟法

外國經濟法

法律主觀性:

涉外經濟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民事糾紛應依法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法律客觀性:

涉外經濟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實現壹定的經濟目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國際運輸合同除外)。為了調整涉外經濟合同,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3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中國法人與外國法人或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的協議,只有簽字才能成立。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達成協議,壹方當事人要求簽署確認書的,在簽署確認書之前,合同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國家批準的經濟合同,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合同中規定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涉外經濟合同壹般應具備以下條款: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主要營業所或住所;2.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3、合同類型及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和範圍;4.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6.價格條款、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7.合同是否可以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8.違約賠償及其他責任;9、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10,合同中使用的詞語及其效力。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貨物買賣合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信貸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工程合同、成套設備供應合同、加工合同、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科技咨詢或設計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代理合同等。但國家標準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和國際聯運合同除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之間以及它們與中國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 上一篇:上海嘉定勞動監察大隊電話號碼
  • 下一篇:什麽是政治頭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