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證據證明,不能認定為犯罪。
另外,證據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唯壹性、關聯性條件的,也不能定罪。
其實早些年的司法試卷4中,有壹道題可以直接說明問題。
某公司不符合融資條件。為實現融資上市,公司總經理A委托B(C的朋友)找到C(某國企副總),希望C能協助公司融資,並表示完成後將給予B、C壹定的公司股份作為感謝。同時,A指使公司會計D取出20萬現金,意圖向c行賄。
為了防止B侵吞這筆錢,A要求D跟著B去見C,當面交給C。後來,C指使下屬公司將壹筆錢打入A的公司賬戶,使其融資成功。後來A沒有兌現對B的承諾,壹怒之下,B將A告上法庭,而A則向檢察院坦白了受賄事實。
供述如下:A:我確實告訴過B我想通過C集資,並承諾給B和C某公司的股份,還讓D和B用20萬現金賄賂C。
b:我受A委托找C幫忙融資,但我說我不知道行賄的事。我只知道A讓D和我壹起見C,行賄是他們之間的事。
d:老板A要求自己從公司賬戶提取20萬現金,並告訴自己壹定要親自交給C,並聲明自己和B在辦公室與C見面,以及C辦公室的陳設。
c:堅稱他沒有受賄,只是出於面子幫他籌錢。
其他證據:經查,A確實在行賄當天從其公司賬戶提取了壹筆20萬現金。
問:C是否構成受賄罪?
司法部給出的答案是: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C不構成受賄罪。
說明:首先,甲、乙、丁都是本案當事人,其證言的真實性有待查證。而且因為是有關系的權貴,所以有可能陷害c,而且三人的證言和20萬現金的去向都不是唯壹的,也就是唯壹性不成立。但B、D的供述存在矛盾(壹個說自己在B面前行賄,壹個說自己不知道受賄),所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C確實受賄。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認定C不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