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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購公有住房交易稅費。

法律解析:房管部門首次辦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繳納的稅費有五種。1.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由買方支付。辦法中約定,購房人應當按照房屋所在地地價的10%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房屋所在地,未標定地價的,按房屋交易價格的3%繳納。目前,該市尚未確定標定地價。東城、西城、崇文、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等八個近郊區。,買受人支付房屋成交價的3%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中房屋占用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支付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遠郊區縣繳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市政府備案。2.銷售收入的分成應由賣方支付。職工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中超出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以及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低於4000元的部分,均歸賣方所有;每平方米4000-5000元的部分,80%歸賣方;每平方米賣5000元以上的部分,50%歸賣方。售價扣除歸賣方所有的部分後,余額按規定上繳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屬於超標面積的,其售價應扣除出售房屋職工繳納的房價款,余額按規定上交財政或原產權單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投放市場銷售時,除購房人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外,銷售收入全部歸賣方。3.契稅。根據文件號的規定。水(1999)120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雙方辦理產權交易時,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買受人按房屋交易價格的2%繳納契稅;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買受人按房屋成交價格的4%繳納契稅。4.手續費。買賣雙方按規定各支付房屋交易價格0.5%的交易費。5.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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