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壹)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
(三)承辦NPC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NPC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NPC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根據NPC常委會的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就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建議;
(八)審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條例,NPC常務委員會交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和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九)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十壹)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安排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