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主要處罰群體?
1.微信所有者的監管責任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擁有者,當然有監督的責任。群主要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不違法性。群主要對群成員發布的非法內容進行警告,直至將群成員從群聊中移除。
2.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及時制止群成員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的,不與因其過錯發布不當內容的群成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的,對於群成員發布的尚不足以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可能面臨同樣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集團成員涉嫌犯罪,如果不行使監督職責,放任集團成員違法犯罪,主觀上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參與犯罪的集團成員構成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有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故意放任,造成這樣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但有人將“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解讀為“壹旦群成員違法違規,將追究群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管理條例》的誤讀。
管理責任不是“讓群主也承擔群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在微信群等互聯網群體中,不僅群主是責任主體,群主、參與者(發言人)、網絡平臺提供者、相關主管部門也是責任主體。
讓群主承擔所有人的責任,甚至把管理部門的責任放在群主身上,既不客觀也沒有法律依據。實際上,個人責任還是由個人承擔,集團主要是因為業主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所謂的“誰建群誰負責”,應該是建群的壹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並不是壹個責任主體轉移責任的“出口”。
法律依據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群組的發起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組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群組發起人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職能權限,進行群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