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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世界文化遺產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檢查管理辦法

(2006年2月8日國家文物局第20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更好地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部分和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第三條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實行國家、省級和世界文化遺產地三級監控制度和國家、省級兩級檢查制度。監測包括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巡視包括定期巡視和不定期巡視。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和檢查的方針、政策、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反應性監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世界文化遺產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日常監測。

第四條日常監測的內容包括文物保存狀況、核心區和緩沖區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發展對文物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

定期監測是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每5年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壹次系統監測,每年對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或《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警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進行重點監測。系統性監測的內容包括對保護規劃實施、遺產保護、管理、展示和宣傳的全面監測;重點監控內容包括對保護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有效性的監控。

反應性監測是針對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的壹種特殊監測,包括對威脅遺產保護的異常情況或風險因素進行監測。

第五條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遺產地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包括審查監測結果、檢查保護管理狀況、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5438+10月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的日常監測報告。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送經審核的年度日常監測報告,並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按時報送定期監測報告。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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