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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關於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

教育局關於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學後壹個月內退學的,學校退還80%的學費;如果壹個月後兩個月內退學,學校要退還60%的學費;如果學生在開學兩個月後退學,學校可能不會退還這壹學期的學費。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其他實際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發生的住宿費和其他代管費用,返還剩余部分。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第壹學期退學的,學校應當按照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的相關費用,並將本學期剩余時間的學費、住宿費和未交代管費退還給學生。學生在第壹學期結束後退學的,學校應當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退還該學期剩余時間的相關費用。

參加民辦學校短期和非全日制培訓的學生,在本期完成二分之壹課時前退學的,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和已收取的代管費及相關稅費後,按照已完成課時比例退還剩余部分。如果學生在此期間完成壹半課時後退學,學校不能再退還學費。

法律依據:

《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工作人員和受教育者在申請政府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課題時,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工作人員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相關項目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科研項目和項目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獲得助學貸款、獎學金等國家資助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資助和獎勵制度,按照不低於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的標準,從學費收入中提取相應資金資助和獎勵學生。

衍生問題:

私立學校的章程有哪些?

民辦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學校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和法人資格;

(二)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權益的變更和轉讓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和形式;

(四)學校開辦資金、註冊資金、資產來源和性質等。;

(五)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或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七)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原因,以及處置剩余資產的方法和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辦學校應當向社會公布章程,章程的修改應當提前公布,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修訂完成後,應報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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