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使用權轉讓時,還需遵守《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換房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具體轉賬程序如下:
1,第十三條:價格的確定
差價換房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按有償退租收回租賃權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程序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價格。
2.第14條:書面結論
差價換房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差價換房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房管局共同制定。差價換房當事人應當使用或者參照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3.第十五條:咨詢公房出租人。
差價換房轉讓人在訂立書面合同前,應當持《公有住房租賃證》等材料與公有住房出租人進行書面協商。
公有住房出租人應當自接受書面咨詢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不同意差額建房的,應當說明理由。
4.第十六條:查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差價換房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持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窗口,申請查詢本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賃權和房屋產權)信息。
5.第十七條:差價換房申請
當事人應當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差價換房手續:
(壹)交換同壹地區公有住房的租賃權,向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提出;交換租賃權的公有住房不在同壹區的,在價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二)公有住房租賃權有償轉讓,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
6.第十八條差價換房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差價換房時,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買賣合同的差價;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證明;
(三)咨詢、質詢結果的有效書面材料;
(4)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人簽字同意換房的書面證明;
(五)雙方的身份和戶籍;
(六)雙方承諾差價變更後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難的書面材料。
使用拆遷套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對合並後的房屋進行差價調換的,還應當提交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書面材料。
采取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差價換房,不需要提交查詢結果的書面材料。
7.第十九條:差價換房審核
當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受理。
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差價換房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經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完成相關事項的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出具《差價換房確認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8.第20條:關系的改變
取得公有住房出租權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差價確認單》之日起7日內,持《房屋差價合同》、《租住公有住房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屋差價確認單》等相關材料,向出租人申請變更公有住房關系並補辦《房屋差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