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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後的執行和分配順序

財產保全是法律為債權人設立的確保債權有效實現的制度,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那麽,只要申請財產保全,就能保證債權的實現嗎?在執行階段,已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和未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按照什麽順序分配,首先要看被執行人是屬於公民還是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其次,要看該債權屬於優先債權還是屬於普通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2條至第512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第513條至第516條規定:執行期間,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經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之壹同意,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的執行,並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516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對因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執行期間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都不同意移送,又無人申請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壹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且人民法院不支持已取得執行依據的企業法人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綜上所述,法律學習是壹個需要層層分析的過程。被執行人屬於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屬於普通債權的,即使申請財產保全,也與同時申請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被執行人屬於企業法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企業法人破產;沒有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剩余財產按照財產保全的順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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