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黃先生發生了壹件有趣的事。黃先生說:“我在玩遊戲的時候,壹個廣告從窗口彈出來,才發現上面的插畫是我的結婚照。小說的畫面還顯示,小說的主角因為車禍變成了植物人,醫生斷言他活不過年底。”
黃先生看到這樣的信息後,真的覺得又好笑又氣憤。是誰編了這樣的故事,自己成了主角,真搞笑。可氣的是,對方未經自己同意就把自己的圖片上傳到網上,還用於商業目的。
那麽黃先生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呢?其實他可以選擇直接去派出所報案,當然也可以聯系對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無獨有偶,我的同事以前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我的這個女同事長相不錯,看起來比較優雅。結果,她的照片被放到了壹個交友軟件上。軟件中,女同事介紹如下:身高168cm,體重50kg,26歲,未婚,渴望找到壹個值得托付終身的小哥哥。
其他同事發現了,跟她說了這件事,但是女同事沒有在意,選擇了直接無視。但是,我覺得她應該選擇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為只有每個人都敢於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社會的良好氛圍才能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