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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遺囑繼承法院的判決

第壹,如何執行遺囑繼承法院的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遺囑繼承糾紛作出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判決,法院執行的措施有查封、凍結、劃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遺囑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所謂遺囑執行,是指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後,為實現遺囑人對遺囑中遺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積極處分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執行是實現遺囑內容的必要行為。

遺囑繼承由遺囑成立和立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組成,分別具有成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的成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即受法律保護,具有成立的效力。立遺囑人壹旦死亡,其遺囑具有執行效力,繼承人根據遺囑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委托壹名或者數名繼承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這種委托,所有繼承人平等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護未成年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委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信任的、能體現遺囑人意誌的獨立的人。繼承人執行委托任務時,無權處分遺產。

遺囑從立遺囑人死亡之日起執行,流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相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目錄,並對外公布;

3.繼承人或者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按照遺囑的要求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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