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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使用合議庭?

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案件由合議庭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在快速審判的情況下,壹名法官可以單獨審判他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

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壹、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使用合議庭?

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案件由合議庭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在快速審判的情況下,壹名法官可以單獨審判他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

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壹、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當使用合議庭?

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案件由合議庭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在快速審判的情況下,壹名法官可以單獨審判他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2.合議庭的職責是什麽?

(壹)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委托評估和委托鑒定的情況;

(三)依法審理壹審、二審、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根據職權對案件及其相關程序性事項作出判決或意見;

(七)制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九)辦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三、合議庭的原則是什麽?

1.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2、合議庭的成員,只能是依法任命的在本院履行職務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3、合議庭由庭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擔任審判長;法官不能參加合議庭的,經院長提議,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由助理法官臨時代理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4.合議庭成員不得隨意更換。

綜上所述,除法律規定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壹律由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後,會在開庭十日前通知當事人。刑事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都是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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