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開展法律援助義務律師工作的意見
第壹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援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條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解答法律咨詢。(二)指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並移交申請材料。(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主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提出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意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四)代理對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申訴、控告。(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法律援助義務律師不提供法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經申請或者通知,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