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法院自行或者應當事人的請求決定中止執行: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立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暫緩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爭議標的,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權屬;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二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