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於出生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活動的主體,它們的區別如下:
1.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法人的權利始於其設立,止於其撤銷。
2.責任能力:自然人的完全責任能力壹般始於18歲;法人的責任從其成立時開始。
3.權利範圍:只要是法律法規不禁止的權利,自然人都可以實施;只有法律法規允許的權利,法人才能實施。
4.責任範圍:自然人承擔無限責任;法人應當承擔有限責任。
擴展數據: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可以是人的組合,也可以是為特殊目的而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說,法人和其他組織壹樣,是自然人實現特定目標的手段。他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他們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承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2.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主體資格是廣泛的,即任何人都要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無論是否願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自然人也有主體資格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而不是實質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平等的公民義務。
(壹)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民事活動的中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密切相關。住所是自然人暫時居住的場所。身份證和戶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都是證明公民公民身份的證件。在中國,壹個人只能有壹個住所,即戶籍所在地;當他離開住所並長期居住時,稱為他的經常居住地。其經常居住地最近壹次連續居住時間必須在壹年以上,除非住院治療。
參考資料:
法律人——百度百科;自然人-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