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申請農村宅基地,要符合壹定的條件。根據相關法規,主要有: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已落戶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宅基地;3.因自然災害、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例外情況,即農村村民不得使用或申請宅基地,可概括為:1,未滿18周歲;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滿足戶籍需求;3.在村裏賣房或租房。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申請用地;2.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80%以上成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進行選址和調查;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5、發帖;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充審查後報縣國土房管局復核;8、報縣人民政府審批;9.審批結果已公布;,10,頒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勘界定線;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驗收。1.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並張榜公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後,將其意見補充到村委會;2.村委會在收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等附件後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用地位置、地類、土地權屬、原有住房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意見並送當地國土所。3.土地辦公室收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後,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給申請人。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即提出意見並經鎮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4、經縣國土資源局批準,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村委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公布無異議後,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