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瞞其在重點疫區的旅行史和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於上述三人在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或者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所在單位和社區報告,不服從所在單位和社區的健康監測和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個人隱瞞行程,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根據情況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隱瞞行程和病情,造成疫情擴散,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