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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對價”?

“約因”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效力原則。它的本意是“為了換取另壹個人做某事的承諾,有人付出的不壹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買承諾的代價”。沒有“對價”的合同是無效的。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壹個人的允諾換取另壹個人的允諾”。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情形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的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及時補償等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對價的概念出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子公司北京天妃與北京燕化簽署的合並協議中。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天妃的吸收合並,整合北京燕化。北京天妃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註銷全部h股,同時向持有北京燕化全部內資股的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天妃新增註冊股本。最終,北京天妃為該協議支付了約38.46億港元的現金對價。考試大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同往往根據當事人是否有取得權利的代價(對價)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壹種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沒有對價,不是財產交換,而是壹方支付財產或服務(支付服務可視為支付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中沒有“約因”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沒有法律規定調整相關內容,只是從權利義務約因的角度出發。比如英美法在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情況下,從對價理論的角度考慮對價不足的背後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不公平事實,從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對價;而我國合同法也可以從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相同情形來分析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沒有這種違法情形,當事人也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之前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以何種“對價”獲得流通權壹直是爭論的焦點之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采用個案處理、方案協商的原則,使得最終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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