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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超級總統制?

根據1958年頒布的法國第五部憲法,總統任期7年,由共8萬人的選舉團選舉產生(1962年修改憲法改為直選)。國會任期5年,實行責任內閣制,總理及其政府對國會負責。然而,總統本人擁有巨大的權威,甚至超過美國總統,卻不對國會承擔行政責任,享有違反“責任內閣制”原則的個人權威。戴高樂總統執政的十年間,利用這部憲法賦予的權力,四次舉行全民公決,兩次解散議會,三次更換總理,並壹度行使緊急措施特權。結果不僅首相成了總統成員,第五屆國會和憲法也成了實質性的超級總統憲法。

根據第五* * *(Fifth * * *)的憲法規定和憲法運作,總統可以在沒有副署(沒有國民議會信任投票的程序)的情況下任命總理,使用緊急權力,舉行全民公決,解散國民議會,要求憲法委員會解釋未公布的法律是否違憲,向國會兩院傳遞信息,實施大赦,任命國家文職和軍事官員, 擔任三軍總司令並主持最高國防會議,主持最高司法會議,擔任部長會議主席,任命大使或特使。 此外,根據1964年發布的行政命令,總統也有權使用核能。這些廣泛的權力表明,法國總統的權力遠大於芬蘭,不僅僅限於外交和國防,還成為“行政之源”。戴高樂親自指出,“總統必須是行政權力的真正首腦,……他真正任命政府和主持會議,真正任命民政、軍政和司法職務,真正指揮三軍;簡而言之,所有重要的決定和權力都來源於總統。』

在權力的實際運作中,由於從1958年到1986年,法國總統和總理都屬於同壹個政黨,而總統是該政黨的實際領導人,總理壹直是他的下屬。在這二十八年間,戴高樂、蓬皮杜、吉斯卡爾、密特朗四位總統都享有超級總統權力。他們由人民選舉產生,並得到國民議會中絕大多數議員的支持。當他們的成就受到議會或選民的攻擊時,首相和內閣可以作為替罪羊,由首相取代。當總統和總理之間出現分歧時,也通過總理辭職來解決(註C)。基於此,很多人把第五* * *和第五* *的雙首長制比作“強勢總統制”和“超級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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