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2
3月23日
修改通過,從1997。
第八年
月1
將於當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
念2
3月23日
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2006年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八年
月27日
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合夥企業法的壹部分: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文章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第七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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