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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有哪些相關規定?

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失業人員在失業壹定期限內,可以向當地街道、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辦事處申請就業援助。申請成功後,他們會安排就業培訓,經過適當的就業培訓後,會為失業人員安排相應的崗位。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同壹職業(工種)、同壹技能等級的登記失業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特殊職業能力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行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目錄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登記失業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處於失業狀態,並在戶籍所在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勞動年齡16周歲以上(含)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通過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方式,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重點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已經失業壹段時間的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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