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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禮法的融合體現在哪些方面。

1,禮法結合“德禮為本,政教為用”的思想

唐朝統治者在儒家原則的基礎上,將禮儀與道德、法律的功能統壹起來,極大地豐富了儒家的禮法結合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法結合思想體系。

《唐律·序》中說“德禮為政教,刑為政教”,這是唐代禮法結合思想的體現。法律和禮儀的功效與道德的功能有機結合,禮儀精神完全融於唐律的法律文本之中,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封建法律的合法化。

儒家主張“君為臣,父為子,夫為妻”,這是維護封建專制的精神支柱,也是中國制定封建法律的壹項根本原則。“壹刀切”的唐律比漢律更重要。

它進壹步全面而具體地體現了“三基數”原則。“三綱”在《唐律》中體現如下:

(1)為了保證皇帝的權利及其絕對的人身安全,唐朝的法律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凡是觸犯“君臣之道”的罪行都要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2)“父為子”體現了儒家崇尚孝道、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唐律的“壹刀切”和“父為子”是最全面、最具體的法律體現。凡違背“好父母”者,構成不孝之罪。

(3)“夫為妻”原則在法律上體現為確認夫權的主體地位,唐律中有許多維護夫權、歧視和壓迫婦女的規定。

3.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唐律是封建統治階級的特權法,貫穿著禮法優先、禮法結合的精神。這主要體現在:

(1)貴族和官員有罪不罰。

貴族和官員可以根據自己的等級享受免刑、免稅、免徭役、世襲官銜等特權。唐律規定對貴族官員的處罰要通過議、清算、減、贖、官、卒等方式來減輕,使他們犯罪後能輕易逃避壹些處罰,事實上有罪不罰。

(2)善惡法則。

唐朝的法律把百姓分為好人和壞人,賤民和好人的地位在各方面都不平等。

可見唐朝統治者有意識地維護等級特權,公開表明唐朝的法律是封建特權人士的法典。

《唐律》集禮法於壹身,吸收了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封建統治者治國安邦提供了法典,從而成為後世立法的藍本。就法律思想而言,唐以後的歷代王朝也是把這種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自己的正統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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