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及時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不誠信法人的後果如下:
(1)不得為本單位履行為他人抵押、轉讓、擔保的職責;
(二)不準用公款在賓館、飯店、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準其工作人員用上述款項消費;
(三)不準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等交通費用;
(4)不準出境;
(5)不得向其員工發放獎金和紅利;
(6)每月定期向法院報告單位財務狀況,並隨時接受審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