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法人成為清算法人。破產人的全部財產作為簡易執行的對象,應當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後,應當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者人為的損失。
3、以破產企業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沒有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而是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的權利,也喪失了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破產管理人以破產管理人的名義取得了以破產財產為標的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4.破產財產的清算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評估,已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重新評估其殘值,有缺陷、變質的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改變價格的,應當按照原值估價。
5.辦理破產人的註銷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到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當及時申請終止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冊、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