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已經登記失業並且有工作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有崗位要求,即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必要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主要由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5年:最長為12個月;
2.5年後累計繳費時間小於10年: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和當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
很多人認為失業救濟金只能領壹次。如果已經領了,失業了就不能再領了。但實際上,我國法律對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次數並沒有限制。簡單來說,失業勞動者只要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就可以領取,即使之前已經領取過,這個也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